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3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林美惠
代 理 人 舒建中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逆風文化教育顧問團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伍佰貳拾捌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準用
第七十九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
此限。查債務人逆風文化教育顧問團隊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
政府命令解散,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債務人逆風文化教育
顧問團隊有限公司未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是
應以全體股東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