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3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林美惠
代 理 人 舒建中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逆風文化教育顧問團隊有限公司、陳建宏間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逆風文化教育顧問團隊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商業處命
令解散,且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
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若無,即應以全體
股東為清算人,請提出相對人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
登記表及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
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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