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3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姿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白上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是否請求利息,如需請求利息,請依照下方範例
具狀更正。
範例: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___元,及自民國_年_
月_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_計算之利息。
二、請具體陳明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違約金之金額及其計算式
?並完整陳報違約金請求之聲明。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