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337號
TPDV,113,司促,4337,2024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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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3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胡宗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孟樺

監 護 人 鍾超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伍佰貳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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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