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2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詹茵婷
詹大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雅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具狀陳報聲請人詹茵婷向相對人請求還款之依據為何並提
出足資釋明之文件。(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聲請狀
所附之借貸契約書,立契約書人為聲請人詹大明,非另一聲
請人詹茵婷,故有陳報之必要);如聲請人詹茵婷為誤寫,
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並更正當事人欄資料。
三、請具狀陳報利息美元2,982元之計算式及計算利息之起、迄
日為何?
四、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原則上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請聲請人依照下方範例重新陳報欲請求之本金、利息。
範例: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___元,及其中本金自
民國__年_月_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_計算之利息
。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