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943號
TPDV,113,司促,3943,2024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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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張欣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連財律師(即被繼承人李耀慶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耀慶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柒拾參萬參仟肆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於管理被繼承人李耀慶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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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