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585號
TPDV,113,司促,3585,2024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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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芳旬(即林揚勝之繼承人)




林泰鑫(即林揚勝之繼承人)

林妙慧(即林揚勝之繼承人)

林映廷(即林揚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揚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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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