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877號
TPDV,113,司促,1877,2024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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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欣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開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 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 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 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 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 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開謀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僅 記載相對人姓名及可供送達之住址,無從辨別相對人正確之 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相 對人最新戶籍謄本,經聲請人於民國113年3月12日陳報因不 知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無法得知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致本 院無從得知相對人年籍資料以判斷管轄權有無及對正確之相 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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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