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3年度,19號
TPDV,113,亡,19,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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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詹美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張石定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張石定(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六個月內 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 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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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