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61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陳浩茹
李昆哲
被 告 欣怡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宋德明
被 告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應以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萬陸仟柒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 意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 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 求被告應以撒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99萬6,766元及其 利息、違約金,嗣追加被告欣怡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欣怡公 司)、宋德明(見本院卷第55頁),並擴張聲明為被告應連 帶給付原告1,799萬6,7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及(見本院卷第73至79頁),被告對於原告所為訴之追加無 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見本院卷第71至72頁),依上開規 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欣怡公司前邀同被告宋德明、應以撒為連帶 保證人,分別於下列時間與原告簽訂4份放款借據,以為借 款:㈠於民國107年11月2日訂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放款借據 (定期方式專用),借款金額為4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7年 11月2日起至112年11月2日止,借款利率依原告2年期定期儲 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個別年利率1.805%計算。㈡於109年5月2
2日訂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 借款金額為15萬6,000元,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22日起至112 年5月22日止。借款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2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計算。㈢於109年5 月22日訂立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 ),借款金額為84萬4,000元,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22日起 至112年5月22日止。借款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 儲金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計算。㈣於11 1年7月14日訂立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放款借據(活期方式專 用),借款金額為1,650萬元,借款期間自111年7月14日起 至112年7月14日止,借款利率依原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 動利率加碼個別年利率1.775%計算。上開4筆借款並均約定 如被告欣怡公司未依約償還本息時,債務將視為全部到期, 並就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欣怡公司 自112年3月2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未清償,被告宋德明、應以撒亦應對上開債務與被告 欣怡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主張之借款事實及連帶保證事實均不爭 執,被告欣怡公司因疫情期間造成生意嚴重虧損,目前被告 應以撒正努力工作盡可能還款,同時有跟原告協商還款中, 被告應以撒也有向原告清償被告應以撒之個人房貸9萬2,000 元,被告仍有積極想要還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之借款事實及連帶保證事實,業據提出 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4份、放款明細表等件為證(見本 院卷第15至38頁、第63至67頁),且為被告於言詞辯論時不 爭執(見本院卷第152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 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至被告雖抗辯 有向原告清償9萬2,000元,惟被告亦自陳該款項係清償被告 應以撒之個人房貸,並非本件借款(見本院卷第152至153頁 ),是被告並無部分清償之情,洵堪認定。另被告雖抗辯尚 與原告協商還款中,但原告已陳明並未同意被告所提出之協 商等語,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見本院卷第103頁)可考 ,是不能認兩造間已就本件借款達成和解,被告之抗辯並無 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原告1,799萬6,7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張詠惠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新臺幣/民國)
編號 產品名稱 積欠本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放款借據(定期方式專用) 133萬3,280元 利息 自112年3月2日起至112年3月26日止 3.305% 自112年3月27日起至112年6月1日止 3.43% 自112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4.43% 違約金 自112年4月3日起至112年6月1日止 0.343% 自112年6月2日起至112年10月2日止 0.443% 自112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0.886% 2 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 1萬9,500元 利息 自112年2月22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47%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6月1日止 2.595% 自112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3.595% 違約金 自112年3月23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0.247%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6月1日止 0.2595% 自112年6月2日起至112年9月22日止 0.3595% 自11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0.719% 3 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 14萬3,986元 利息 自112年2月22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47%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6月1日止 2.6% 自112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3.6% 違約金 自112年3月23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0.247%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6月1日止 0.2595% 自112年6月2日起至112年9月22日止 0.3595% 自11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0.719% 4 放款借據(活期方式專用) 1,650萬元 利息 自112年3月5日起至112年3月26日止 3.28% 自112年3月27日起至112年6月1日止 3.4% 自111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4.4% 違約金 自112年4月6日起至112年6月1日止 0.34% 自112年6月2日起至112年10月5日止 0.44% 自112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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