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570號原 告 吳珠玲 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律師複 代理人 林桓誼律師被 告 李安曦(原名李逸詩) 徐柳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受益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