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477號
TPDV,112,訴,3477,20240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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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麗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金磚密碼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燕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13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及特定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或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繳納加徵10分之5之裁判費,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 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及第77條之13所明定上 訴必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二、經查,上訴人固於民國113年3月11日提出上訴狀到院,惟未 列載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上訴聲明,實有特定 對於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必要,且上訴人未繳 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 ,其內容須包括特定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 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或繳費,即駁回上訴。
三、又關於第二審裁判費部分,查本院於第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 之全部請求,上訴人如係對於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本件前 經本院於112年12月13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390萬元,即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9,415元;如上訴 人聲明不服之程度不同,應據以自行計繳第二審裁判費。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林承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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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