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413號
TPDV,112,訴,3413,2024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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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1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林易
被 告 賴姸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2日所為之民
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賴妍羽」之記載,應更正為「賴姸羽」。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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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