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967號
TPDV,112,訴,2967,2024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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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6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雅涵
訴訟代理人 陳振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蔣宜君因112年訴字第2967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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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