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170號
TPDV,112,訴,1170,20240415,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熊珮珊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琬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