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12年度,17號
TPDV,112,家訴,17,2024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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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葉宗柱

葉宗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宗佑間因本院一一二年度家訴字第十七
號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新臺幣玖仟元(計算式:4,500+4,500=9,00
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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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