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欠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67號
TPDV,111,重訴,67,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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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67號

原 告 陳翠華即禾盟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複代理人 謝亞彤律師
被 告 瑞智智慧財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章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複代理人 李錦樹律師
葉承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欠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八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陸拾叁萬捌仟零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佰貳拾柒萬肆仟捌佰零陸元自民國一一0年五月九日起,其餘新臺幣叁佰叁拾陸萬叁仟貳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一0年六月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萬元或同額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佰陸拾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 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 ,仲裁法第四條第一項前段固有明文。原告基於兩造間借貸 關係、合作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欠款,被告於民國一一一 年四月十一日首次言詞辯論期日提出「終止合作契約之協議 書」(見卷㈠第一0七至一0九、一三一至一三三頁),主張 其中第四條之約定為兩造間就本件訴訟標的訂有仲裁協議, 而依首揭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 期間內提付仲裁(見卷㈠第一0一頁筆錄);惟細究前開協議 書,協議書最上方載明「立協議書人」為「陳翠華」個人與



被告法定代理人「洪瑞章」個人,前言提及陳翠華於九十四 年四月一日設立瑞智專利商標事務所(一一0年七月六日更 名為禾盟智慧財產事務所,下稱原告事務所),陳翠華與洪 瑞章、陳炯榮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訂立合夥契約,一 0九年二月十三日改由陳翠華洪瑞章訂立合作契約,雙方 合意合作契約關係至一一0年八月十一日終止,雙方共同具 名詢問未終結案件之客戶後續由原告事務所或被告處理,並 依詢問結果由繼續辦理之一方擁有相關卷宗、檔案,他方負 有移轉責任,至網域名稱及特定案件之補償,以及原告事務 所之清算、原告事務所與被告間結算,由雙方繼續協商,如 前開事項之協商無法於一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前達成共識 ,雙方願依我國仲裁法在臺北市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以仲裁 解決之,協議書末了簽章欄並僅有陳翠華洪瑞章二人之簽 名及印文,而無原告事務所或被告之印文,簡言之,前述終 止合作契約協議書係由陳翠華洪瑞章個人訂立,凡關於原 告事務所、被告者並均明確記載事務所或公司之名稱,不致 與陳翠華洪瑞章個人混淆,本院認該終止合作契約之協議 書有意區別陳翠華、原告事務所、洪瑞章與被告,效力僅及 於協議當事人陳翠華洪瑞章個人,不及於被告甚明,則該 協議第四條仲裁協議並非兩造(原告事務所、被告公司)間 仲裁協議,無仲裁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合先敘明。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部分:
(一)訴之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除另記載幣別者外,下同)七百 六十三萬八千零五十一元,及自一一0年五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願供現金或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安和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起訴主張:陳翠華於九十四年四月一日獨資設立原告 事務所(原名稱瑞智專利商標事務所,一一0年七月六日 更名為禾盟智慧財產事務所),主要業務為受國內外客戶 之委託,申請我國專利與商標及國外專利,被告不具備專 利師資格,不得辦理我國專利申請業務(專利師法第九條 、第三十二條規定),除協助原告將外文專利說明翻譯為 中文專利說明外,主要業務為代理國內客戶委託國外代理 人申請國外專利,故兩造均有定期以外幣給付國外代理人 服務費用及相關規費之需求,而國外客戶係以外幣支付費 用、規費,原告並有相當外幣收入;兩造曾就國內外專利 申請業務存有合作關係,原告事務所轉介被告辦理部分業



務,被告法定代理人遂建議,自九十六年一月起,均以被 告設在兆豐商業銀行之外幣帳戶(下稱被告外幣帳戶)向 國外客戶收取服務費及相關規費,是迄至○○○年○月間止, 被告乃有機會以被告外幣帳戶代原告事務所收受國外客戶 之款項,而應按月將代收之款項結算予原告事務所,被告 偶有向原告事務所借款以支付國外代理人費用,以及由原 告事務所代被告公司客戶繳付年費情事。經被告之會計人 員即負責處理支出帳務之蘇娉儀與(一0八年十二月起改 任原告事務所,但在被告執行會計工作至一一0年五月) 負責處理收入帳務之陳思詒對帳結果,計至○○○年○月間止 ,被告因代收原告事務所之款項或向原告事務所借款或由 原告事務所代墊客戶年費,尚積欠原告事務所二百三十萬 九千三百一十七元、美金十七萬三千八百二十四元三分、 歐元負七十九元,折合為新臺幣七百六十三萬八千零五十 一元(內容詳見附表所示),經原告事務所於一一0年四 月二十九日寄發存證信函限期五日催告被告如數給付,被 告於同年五月三日收受該催告信函,逾期仍未予置理,爰 依兩造間借貸契約借款返還請求權、合作契約代收款墊款 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支付自一一0年五月 九日起算之法定利息。
二、被告部分:
(一)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固不否認兩造曾就國內外專利申請業務存有合作關係 ,被告有機會以被告外幣帳戶收受原告事務所國外客戶之 款項,偶有向原告事務所借款以支付國外代理人費用情事 ,及經被告之會計蘇娉儀、陳思詒對帳結果,計至○○○年○ 月間止,被告因代收原告事務所之款項或向原告事務所借 款或由原告事務所代墊客戶年費,尚積欠原告事務所二百 三十萬九千三百一十七元、美金十七萬三千八百二十四元 三分、歐元負七十九元,折合為新臺幣共七百六十三萬八 千零五十一元等情,【先稱】我們不爭執原告所稱被告尚 積欠原告借款三百三十六萬三千二百四十五元部分,僅爭 執有無返還(卷㈠第二六四頁筆錄),對於原告附表關於 被告尚積欠借款(三百三十六萬三千二百四十五元)部分 及原告積欠被告翻譯費(九十五萬九千九百三十九元)部 分之主張均不爭執(卷㈥第八八、八九、九二頁書狀), 【後改稱】否認原告關於被告積欠借款(三百三十六萬三 千二百四十五元)、代收款、年費代墊款之主張,均應由 原告就附表所示各筆欠款負舉證之責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告主張陳翠華於九十四年四月一日獨資設立原告事務所, 兩造曾就國內外專利申請業務存有合作關係,被告有機會以 被告外幣帳戶收受原告事務所國外客戶之款項,偶有向原告 事務所借款以支付國外代理人費用,前經被告之會計人員蘇 娉儀、陳思詒對帳結果,計至一一0年間止,被告因代收原 告事務所之款項或向原告事務所借款或由原告事務所代墊客 戶年費,尚積欠原告事務所二百三十萬九千三百一十七元、 美金十七萬三千八百二十四元三分、歐元負七十九元,折合 為新臺幣七百六十三萬八千零五十一元,原告於一一0年四 月二十九日寄發存證信函限期五日催告被告如數給付,被告 於同年五月三日收受該催告信函,逾期仍未予置理之事實, 業據提出原告事務所函、變更登記申請書、電子郵件列印、 年度分析、總表、公司欠事務所款項(外幣)明細表、公司 欠事務所款項(台幣)明細表、年費代墊款明細表、臺北長 安郵局第五六八號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臺北長安 郵局第一三四二號存證信函暨股東常會簽到表、決議錄、營 業報告書、董事(長)同意書、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存 摺影本、支出證明單、統一發票、請款單為證(見卷㈠第十 五至六六頁、卷㈥第十三至八二、一九一至二0八、二二七至 二三七頁、卷㈦第一五一至一九一頁),核屬相符,前開證 據之形式真正,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但原告主張計至○○○年○月間止,被告因代收原告事務所之款 項或向原告事務所借款或由原告事務所代墊客戶年費,尚積 欠原告事務所二百三十萬九千三百一十七元、美金十七萬三 千八百二十四元三分、歐元負七十九元,折合為新臺幣七百 六十三萬八千零五十一元部分,則為被告否認。四、按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稱消費借貸 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 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 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 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 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 項、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次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亦有明定。而原告於起訴原 因已有相當之證明,而被告於抗辯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 僅以空言爭執者,當然認定其抗辯事實之非真正,而應為被 告不利益之裁判;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 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 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僅



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 至於他造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由他造舉證證明,最高法 院十八年上字第一六七九號、十九年上字第二三四五號、四 十八年台上字第八八七號著有裁判闡釋甚明。
(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七百六十三萬八千零五十一元本息,係 以兩造間原有合作關係,基於合作關係被告於一定期間以 被告外幣帳戶代原告事務所收受國外客戶之款項,並偶有 向原告事務所借款以支付國外代理人費用,以及由原告事 務所代被告公司客戶繳付年費情事,經被告會計人員核算 結果,計至○○○年○月間止,被告尚積欠原告事務所二百三 十萬九千三百一十七元、美金十七萬三千八百二十四元三 分、歐元負七十九元,折合為新臺幣七百六十三萬八千零 五十一元(內容詳如附表所示),經原告事務所定期催告 被告返還仍未獲置理為論據;關於兩造間前有合作關係, 基於合作關係被告於一定期間以被告外幣帳戶代原告事務 所收受國外客戶之款項,並偶有向原告事務所借款以支付 國外代理人費用,及由原告事務所代被告公司客戶繳付年 費情事,以及經被告之會計人員核算結果,計至○○○年○月 間止,被告尚積欠原告事務所二百三十萬九千三百一十七 元、美金十七萬三千八百二十四元三分、歐元負七十九元 ,折合為新臺幣七百六十三萬八千零五十一元等情,並為 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前已述及,惟被告否認應給付 原告七百六十三萬八千零五十一元本息,依首揭法條、說 明,應先由原告就是筆債權之發生、存在負舉證之責,嗣 由被告就有利於己之事實(如債務已經消滅)負舉證之責 。
(二)經查:
  1關於計至○○○年○月間止,被告對原告事務所負有二百三十 萬九千三百一十七元、美金十七萬三千八百二十四元三分 、歐元負七十九元,折合新臺幣七百六十三萬八千零五十 一元之債務(詳如附表所示),原告業提出被告不爭執形 式真正、被告會計人員製作之結算表單即年度分析、總表 、公司欠事務所款項(外幣)明細表、公司欠事務所款項 (台幣)明細表、年費代墊款明細表為憑。
  2而證人即被告會計人員蘇娉儀到庭略證稱:「從95年9月1 日開始在被告公司任職會計人員,職務內容是會計與行政 ,會計原則上我是負責原告與被告支出之會計作業‧‧‧但 是支付國外複代理人的支出都是我在處理,本質上是屬於 支出,有時候遇到美金不足會有借貸。(法官問:‧‧‧實 際處理的支出的項目有哪些?)一般費用、支付複代理人



費用、開支票、零用金管理、公司與事務所間往來結轉作 業、翻譯費結轉、幫忙開立國外工時收費請款單。(法官 問:公司與事務所間會有哪些款項涉入結轉的作業?)款 項有代收款、代墊款、借款、翻譯費。代收款是指公司代 收事務所客戶匯入的美金與台幣、事務所代收公司客戶匯 入的美金與台幣;代墊款是事務所開立支票幫公司代墊年 費,就是IPO 之規費,一般支出也可能會有代墊款,此種 情形何方代墊不一定;借款‧‧‧公司如果美金不足會向事 務所借美金來支付,事務所如果美金不足也會向公司借款 ;翻譯費是公司會依字數跟事務所請款。(法官問:結轉 作業上有何程序?會與何人接觸?)通常每個月會統整結 轉的有代收款、翻譯費,代墊款跟借款不是每個月發生所 以是有發生隨時處理。代收款統整清單是由證人陳思詒提 供的,因為他是負責收入的會計人員,他會提供代收款的 統整資料給我,他的資料內容有公司代收事務所的美金與 台幣、事務所代收公司的美金與台幣‧‧‧我就他提供的資 料進行相抵,看是公司要還事務所還是事務所要還公司, 之後會再請董事長跟總經理核示看是否要結轉‧‧‧代墊款 一般支出部分有時候會直接處理,就是直接結轉,但有時 候會跟代收一起結轉,有人會給我支出證明單我就會直接 處理,就是直接填寫銀行取匯條,沒有直接處理的就是跟 代收一起,年費代墊是後來才發現的,發現事務所有開立 支票幫公司代墊,是證人陳思詒提供從收入系統調取的資 料,收入系統有公司請款單明細,我確認事務所有無該筆 支出,如果確認有的話就會認為事務所有幫公司代墊年費 ‧‧‧年費代墊款總共結算兩次,第一次(107至109年)是 證人陳思詒把請款單明細給程序人員(林蕙慈吳絲穎、 李佩珊),我是依他們統數據去加總;第二次(104至106 年,後更正為103至108年)‧‧‧我只能確認事務所有支出 ,但無法對金額及是否為年費代墊款,我將數據加總起來 ‧‧‧(法官問:是否就證人陳思詒所提供第二次年費代墊 款明細刪除近百筆?)有,我就看事務所有沒有支出‧‧‧ (法官問:為何會付台幣給事務所?)通常是公司如果遇 到美金不足,有時候會向事務所借美金,我會透過兆豐網 銀做編輯,由事務所兆豐美金帳戶轉到公司兆豐美金帳戶 ,公司支付複代理人之後,再由公司折算成台幣,由公司 富邦台幣帳戶匯款給事務所富邦台幣帳戶‧‧‧(法官問: 方才所述,無論是代收款結算、代墊款、借款、結轉實際 最終都經過公司負責人核可?)是‧‧‧美金跟台幣通常是 代收款和借款,代收款是證人陳思詒負責確認、提供金額



,借款是由我負責確認‧‧‧年費部分是年費代墊款‧‧‧我除 了借款部分是由我自己確認以外,其他款項都是由其他人 提供我,我進行加總而來,我沒有辦法確認是否正確‧‧‧ (問:是否表示你們只有每個月由雙方提供各自負責的資 金往來項目資料進行金額統整,但沒有實際進行對帳?) 對‧‧‧(問:你們提供給會計師的公司與事務所往來的資 料是否就是像原證7之自行加總金額資料?)是‧‧‧第一次 結算沒有核對,第二次都有核對。我核對的年度是103年 到106年度,107至109年度沒有核對,因為第二次提供部 分其中第一次年份部分因為經過程序,所以我就沒有再對 ‧‧‧(問:原證2總表,這些項目裡的資料是誰提供的?) 借款跟翻譯費是由我提供、確認,代收款跟公司事務所互 請是證人陳思詒提供,年費代墊款是證人陳思詒跟陳惠敏 提供‧‧‧證人陳思詒有在每個月統整事務所與公司間雙方 代對方收取款項的清單與金額提供給我,但是借款和代墊 款不是每個月發生,所以並沒有每個月合併‧‧‧結算資料 是提供給洪瑞章陳翠華,會傳閱及核示是否結算,代墊 款當下作業我也是會給洪瑞章陳翠華。(問:‧‧‧是否 會立即償還?)需要董事長核示,所以要將資料傳給董事 長,請董事長核示是否要結算,我不確定何時還。事務所 部分是由總經理核示,我不確定何時還。(問:是否知悉 事務所從九十六年一月起使用公司在兆豐銀行外幣帳戶向 國外客戶收取服務費用與相關規費?)‧‧‧如果有註記FO ,那就有,我是不確定時間,公司確實有代事務所向國外 收取服務費與相關規費。(問:事務所要付出去的外幣從 何而來?)事務所有兆豐、元大的外幣帳戶,事務所是透 過兆豐網銀為編輯,我編輯,總經理放行,董事長再出去 。(問:公司在兆豐銀行外幣帳戶的外幣是否會匯款部分 至事務所在兆豐銀行的外幣帳戶?)印象中有。一開始是 美金還美金,因為一開始統整的是美金,由公司的兆豐外 幣帳戶還到事務所兆豐外幣帳戶,後來‧‧‧還美金通常就 是兆豐帳戶,新臺幣就是富邦帳戶‧‧‧(問:在支出各該 筆年費時,是根據何資料辦理?)程序會填一個支出證明 單,我開支票給智慧財產局。我開的支票是事務所的支票 。(問:所有由公司銀行帳戶付出去的款項是否都需要事 先經過洪瑞章逐筆審核、用印?)是。(問:在向洪瑞章 申請用印時,是否會詳細說明付款緣由,並檢附相關資料 ?)沒有詳細說明緣由,就是把資料傳給董事長‧‧‧(問 :寄發原證7電子郵件之前,洪瑞章是否電話通知你會計 師需要截至108年12月31日止公司尚欠事務所之款項?)



是。(問:你是否在方才郵件中確認104年至108年止,公 司還積欠事務所新台幣七百二十萬二千六百八十七元?) 有,但是數據金額代收款部分是由證人陳思詒確認,借款 金額是由我確認的,這個數據金額不是正確的,年費代墊 款部分是證人陳思詒提供給程序,我再進行金額的加總。 (問:洪瑞章收到前述郵件之後,對前述金額有無任何異 議或其他指示?)印象中沒有‧‧‧(問:原證2後面表格哪 些內容你有參與?)‧‧‧所有的借款、翻譯費、帳單開立 錯誤都是我做的,代墊款是我做的,年費代墊款是我跟同 事做的。(問:年費代墊款部分你負責部分為何?參與同 事為何人?)把數據加總起來,程序人員林蕙慈吳絲穎 、李佩珊,及證人陳思詒、陳惠敏也有提供‧‧‧(問:在1 09年度彙整相關金額有沒有提供相關往來單據資料給洪瑞 章?)沒有,僅有提供彙整後之結果給洪瑞章‧‧‧」、「 (問:證人陳思詒提供資料是如何提供?)代收款部分是 由先前收入會計去做收入資料,後來證人陳思詒再接手, 全部累積下來,他是提出很多本明細,沒有單據,我們再 全部結算看有沒有問題,如果有還款會有相關單據在裡面 。年費代墊款部分,證人陳思詒系統先撈資料給程序,印 象中應該是用電子郵件給程序,程序提供給我,我再加總 ‧‧‧(問:在統整原證二代收款欠款過程中,相關資料從 何而來?)就是累積的帳冊而來。(問:帳冊有無註記還 款情形?)有」(見卷㈥三00至三0七、三二九至三三九、 四七二至四七四頁筆錄)。
  ①簡言之,蘇娉儀自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即負責被告公司之 支出會計作業,負責辦理公司與事務所間往來結轉作業及 借貸,結轉項目含代收款、代墊款、借款、翻譯費,代收 款部分由負責收入之陳思詒提供明細,由其進行相抵,代 墊款部分由陳思詒、程序人員提供明細,由其確認有該筆 支出後加總,結轉均經被告公司負責人核可,原告所提出 、所載內容結論如附表所示之結算表單即年度分析、總表 、公司欠事務所款項(外幣)明細表、公司欠事務所款項 (台幣)明細表、年費代墊款明細表,其中借款跟翻譯費 數據由其提供、確認,代收款、公司事務所互請數據由陳 思詒提供,年費代墊款數據由陳思詒跟陳惠敏提供。  ②蘇娉儀現仍為被告公司員工,顯有偏頗之虞,蘇娉儀並在 本件訴訟中應被告要求製作所謂被告溢付逾千萬元鉅款予 原告之帳務資料,據以抵銷本件原告之債權(抵銷抗辯嗣 經撤回,見卷㈦第五0五頁書狀),所述不利於原告之部分 已難採憑,且其證述過程中一再強調前述其參與製作、提



出之表單,因其無法查核、數據可能不正確云云,然蘇娉 儀自承被告公司結轉與原告事務所間帳務時,從未要求陳 思詒提供單據文件供其核對或檢送予公司負責人,於製作 該等表單時,且未另要求陳思詒或其他人員提出任何文件 單據供其核對,蘇娉儀將先前所為統整資料或前述表格及 相關數據提出予原告或被告法定代理人之際,亦無隻字片 語說明、強調因其未能實際查核相關單據,表單所示之數 據可能不正確等語,參以蘇娉儀既長年為被告公司員工, 於兩造結束合作關係後並續在被告公司任職迄今,而表單 內容對兩造各有利弊,衡情蘇娉儀製作表單時應無刻意偏 頗迴護原告事務所之可能或必要,該等表單內容除現任職 原告事務所之陳思詒參與外,復尚有其他被告公司人員( 林蕙慈吳絲穎)參與,本院認蘇娉儀所述,尚不足以推 翻結算表單即年度分析、總表、公司欠事務所款項(外幣 )明細表、公司欠事務所款項(台幣)明細表、年費代墊 款明細表內容之正確性。
  3而證人即會計人員陳思詒到庭略證稱:「99年開始在被告 公司任職,當會計,主要是負責收入,收入同時含事務所 部分,收入是客戶付款之收入,公司的程序人員會開立請 款單,他會先區分好是公司還是事務所向客戶請款,客戶 付款時,會通知我們他是付哪些款項,如果客戶沒有說, 我就會詢問客戶,國外部分銀行會通知有匯入款,銀行會 給水單,水單上面也會有請款單據的號碼,會依照請款單 號去分辨他是公司還是事務所的收入。除了核對客戶的付 款外,我會把程序開立之請款單資訊鍵入系統,資訊是請 款單號(國內部分C開頭請款單是公司、O開頭是事務所, 國外部分FC開頭是公司、FO是事務所)、請款日期、付款 人、應收金額,請款單上會有款項的明細,但我不會把他 鍵入系統。我還負責每個月統整公司、事務所代收明細, 就是先區分好是公司還是事務所收入,但客戶可能會把公 司收入付到事務所戶頭,或是事務所收入匯入公司戶頭, 我每個月就會作統整明細‧‧‧還需統整從2020年5月開始公 司與事務所互請的明細‧‧‧我會先列所有請款明細(有當 月請款單號、日期、金額、付款客戶名稱、收費的項目) ‧‧‧請程序去填費用,程序人員那邊會製作點數表,我依 照點數表計算技術部分‧‧‧(法官問:業務內容是否需要 跟證人蘇娉儀合作或共同負內容?)沒有,因為他是做支 出,我是做收入的部分。代收的統整部分,我做完之後, 會交給證人蘇娉儀,他會合併借款跟代墊款,把資料給公 司跟事務所負責人做結算,結算之後,公司和事務所間的



收付是由證人蘇娉儀負責。公司事務所互請部分,請款單 也是證人蘇娉儀開立的,我開立發票,實際款項的支付是 證人蘇娉儀負責,存摺上的註記也是他註記的‧‧‧(法官 問:在結算時,提供之資料有沒有任何人要求提供會計憑 證或是憑據?)沒有,但這些會計憑證或是憑據,公司或 事務所負責人或是證人蘇娉儀隨時都可以調閱‧‧‧(問: 原證二文件是否由你跟人蘇娉儀共同製作?請說明製作過 程)是,我是基於證人蘇娉儀先前提供給洪瑞章統整公司 欠事務所至108年欠款做更新到2021年4月,我的部分只有 負責更新代收款‧‧‧年費代墊款我只有把資料撈出來給程 序和證人蘇娉儀確認‧‧‧(問:剛才提到,公司與事務所 間每個月都會進行結算,並有款項的支付,為何公司會積 欠事務所款項?)因為公司都沒有按照每個月的結算還款 ‧‧‧問:就你所知,被告公司和原告事務所之資金往來分 為哪些類別?)借款、代墊款、代收款、公司事務所互請 ‧‧‧公司事務所互請的請款單是證人蘇娉儀所開立,裡面 有包含翻譯費‧‧‧代收每個月都有統整表‧‧‧(問:每個月 結算時,證人蘇娉儀負責的部分,你們有沒有檢視他提出 來的資料?)沒有,因為他們也沒有提出資料,我們本來 就不用提供資料‧‧‧原本作業流程就是這樣,收到匯入款 後確認匯入款項,並在存摺上註記請款單號,這是之前的 會計交接告訴我的。(問:110年4月何以要重新統整一次 兩造間欠款,且就年費代墊款要求逐年重新查核?)因為 攸關結算,這個資料更新到110年4月,並非重新統整,而 是基於證人蘇娉儀當初提供給洪瑞章公司欠事務所到108 年欠款去更新,年費代墊也沒有逐年重新查核,年費代墊 是新增104至106年,107到109年原本就包含在證人蘇娉儀 提供給洪瑞章的表格內。年度分析跟總表我有參與,我基 於後面的記錄表格製作,後面表格是代收款更新109至110 年4月是我製作的,因為之前的部分是證人蘇娉儀已經做 好且給洪瑞章的‧‧‧所謂年費代墊是指我們去智慧財產局 繳費,而繳費會有收據,而收據上面繳費人員會寫案號、 繳費階段和金額、日期,我撈出來資料上面也會顯示這些 資料。我撈出來的是公司收入的資料,如果事務所代為支 付,收據就會顯示事務所支出,就是事務所代公司支出‧‧ ‧(問:你以何種方式給洪瑞章陳翠華統整表?)電子 郵件,裡面都有統整明細‧‧‧(問:統整表有無記載標準 是六千元?)有,我在最後的合計那邊有記載總點數乘以 六千‧‧‧我處理的是代收款,代收款不需要開立請款單, 我只會製作統整表‧‧‧公司跟事務所互請部分有請款單,



其他不是我負責的‧‧‧我只有處理公司代事務所收的客戶 匯款或事務所代公司收的客戶匯款此種代收款‧‧‧在到職 後,事務所或公司開立的請款單我會有一份影本,程序會 印一份給我,我以那份請款單資料鍵入系統。FC開頭是公 司的請款單‧‧‧基本上都是程序人員開的‧‧‧(問:是否會 確認公司存摺的進出狀況?)我只會在客戶付款時註記。 每月統整代收款是我統整。因為代收款還款是證人蘇娉儀 負責,所以他有辦法計算代收款還有多少欠款」(見卷㈥ 第四五五至四七二頁筆錄)。
  ①簡言之,陳思詒自九十九年起負責被告公司之收入會計作 業,確認款項收入,款項收入歸屬依公司程序人員製作之 請款單所載判斷,並經輸入系統、註記存摺,如有代收情 形,則製作統整明細,交予蘇娉儀合併借款跟代墊款等, 經兩造負責人結算後,由蘇娉儀負責還款支出,另自○○○ 年○月間起製作兩造相互請款明細,依蘇娉儀所開具之請 款單製作發票,亦由蘇娉儀實際支付,原告所提表單由其 負責更新代收款資料至一一0年四月,以及自系統內搜尋 列出年費代墊款資料交予程序人員、蘇娉儀確認,年費代 墊判斷依據為繳費收據上案號、繳費階段、金額、日期, 如為公司客戶,而由事務所代為支付即屬之。
  ②陳思詒現固為原告事務所員工,所述亦有偏頗之虞而難遽 採,惟陳思詒關於其負責業務事項、工作範圍與內容,陳 述前後一貫、清晰有條理、詳實明確,所述關於代收款係 由其依往例按月製作統整明細、由蘇娉儀彙整結算,結算 表單之年費代墊款係由其自系統內搜尋列出年費代墊款資 料交予程序人員、蘇娉儀確認,並自○○○年○月間起製作兩 造相互請款明細等節,並與兩造主張及蘇娉儀證述情節吻 合,參諸蘇娉儀依據陳思詒提供之部分資料製作結算表單 後,被告猶提供予負責處理被告公司記帳、報稅事務之正 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製作一0九年度公司之財務報表(列 載應付關係人款項二千二百七十三萬六千九百四十五元項 目中),是份財務報表除經被告法定代理人(洪瑞章)簽 立同意書表示審查同意外,並經股東會決議通過(見卷㈠ 第五六至六六頁),證人即正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鄭文昌亦到庭結證稱:「‧‧‧(問:是否曾經於‧‧‧參加被 告公司股東常會?)我有參加‧‧‧我們參與股東會是要協 助說明報表數字,如果被告積欠原告款項就會落在應付關 係人款項‧‧‧我沒有資料,事務所有明細但我沒有帶過去 ,關係人確實有原告,但數字我忘記了,類似七百多萬‧‧ ‧(問:是否有將編製好之財務報表送給被告法代洪先生



?)我們的承辦人員會轉資料給客戶端的聯絡人,好像是 一個蘇小姐」(見卷㈠第二五八至二六四頁筆錄),正業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經本院函詢,亦答覆略稱:「本所受委 任處理瑞智公司及瑞智專利商標事務所記帳及報稅事宜, 主要聯絡窗口為陳思詒及蘇娉儀,財務報表最終確認窗口 為洪瑞章陳翠華」;「中小企業對於財務報表最重大之 需求為據以向稅捐機關申報納稅,會計師事務所亦會依中 小企業客戶需求提供記帳及報稅服務。本所會依據客戶提 供之外部憑證(如統一發票及收據等文件)分析交易並製 作該當之會計分錄,登載在各種會計帳簿,最終產生財務 報表,過程中會檢視外部憑證是否合乎各項稅法規定,根 據經驗做出判斷,必要時詢問客戶其與營業上之相關性, 並針對重大金額支出核對付款證明」;「會計分錄包含借 方科目與貸方科目,本所製作分錄時會依據外部憑證之性 質來判斷適當的借方科目‧‧‧當根據客戶提供之『銀行存款 』、『應付帳款』或『應付費用』餘額明細,完成貸方相關科 目的沖轉後,倘出現貸方差額,邏輯上,該差額即是股東 或關係企業等關係人墊付予瑞智公司之款項,其目的或為 因應營運周轉、或為墊付公司成本費用支出,甚或為平衡 財務報表所用‧‧‧應確認差額中無漏列之營業收入‧‧‧倘無 此情形,該差額即是『應付關係人款』之餘額」;「中小企 業的內部控制往往事由管理人員取代制度,財務報表之主 要目的既是滿足納稅義務,於確認最終『課稅所得額』後, 『應付關係人款』僅餘管理功能,由管理階層釐清公司與各 『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事務所不再分析、紀錄該科目 之細項交易」;「『應付關係人款』是常見呈現貸方餘額之 會計科目,在排除有漏列之營業收入可能性後,該科目餘 額確係瑞智公司應付之債務,其個別明細應由公司管理階 層提供」;「本所負責之業務僅是製作會計憑證,登載帳 簿紀錄,並據以產生財務報表,該財務報表僅是會計作業 結果之呈現,確實無法提供足夠資訊以判斷其與實際營運 狀況是否相符」(見卷㈦二一一至二一七頁),亦即被告 公司財務報表係正業會計師事務所人員依被告聯絡窗口陳 思詒及蘇娉儀所提供之外部憑證製作,最終經原告事務所 負責人陳翠華、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洪瑞章確認等情,本 院認陳思詒之證述應屬客觀可採,原告所提結算表單內容 之正確性、憑信性,尚不因陳思詒之參與而有異、減損。  4再者,證人即被告公司專利案件業務承辦人員吳絲穎到庭 略證稱:「我是專利案件的開帳人員,我的案件客戶的請 款單是由我開立。我開好的請款單會交給陳思詒處理,蘇



娉儀是負責將款項匯給國外代理人,所以如果程序上有任 何問題會找我們解決‧‧‧(法官問:你有無看過任何結算 的表格?)如果是代墊款部分,當時我確實有請陳思詒幫 我抓一個清單,當時我是想知道年費的部分,哪些是事務 所開帳,哪一些是公司開帳,當時是董事長請我們程序來 做這件事‧‧‧我是請陳思詒幫我抓清單,我們有討論如何 分辨每一筆帳是誰開帳,確認資料如果是公司開帳,開頭 會是C,如果是事務所開帳,開頭會是O ,拿到清單後我 有依照董事長的指令去整理‧‧‧整理好我就用電子郵件寄 送EXCEL的表給他‧‧‧那個表格除了給董事長,還有給陳翠 華,也有給陳思詒,和程序,包含我、林蕙慈‧‧‧(問:‧ ‧‧清單內記載C、O的部分有辦法看出公司開帳的年費是事 務所墊款?)看不出來,因為請款單是開立給客戶,這筆 年費代墊款是由哪個帳戶去支付,程序無法得知。(問: 清單的整理內容是否可看出公司積欠事務所多少代墊款? )無法看出‧‧‧我在7、8年前是負責幫公司設立線上繳費 系統,如果利用該系統繳納專利年費,則一定是由公司的 帳戶支付‧‧‧如果是紙本送件我不確定‧‧‧當初跟智財局申 請電子繳納系統時,智財局就會審核帳戶是跟申請人一致 ,所以用電子繳納系統繳納時,不可能用別人的帳戶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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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智智慧財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