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43號
原 告
即反請求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庭芸律師
被 告
即反請求原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進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兩造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甲○○應提出丁○○交付20萬元借款予甲○○及用以清償汽車貸款 之證明。
㈡甲○○應說明向彰化銀行貸款10萬元之用途為何。 ㈢乙○○應提出丙○○匯款56萬元係為借款之證明及說明用途 ;並說明玉山銀行信用貸款、中國信託銀行個人信用貸款各 於109年7月11日及13日基準日之貸款餘額證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家事第一法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