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863號
TPDM,113,聲,863,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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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卜少臣





被 告 張稚宏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張稚宏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6號、113年度執字第271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卜少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卜少臣因被告張稚宏犯詐欺案件,經 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出具現 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 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 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㈠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00,000元,經具 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該案嗣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 第905號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等情,有刑字第00000 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前揭判決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
㈡上開案件確定後,經聲請人傳喚被告應於113年2月2日到案接 受執行,且一併通知具保人(通知內容大意為請具保人通知 或帶同被保人到案接受執行,逾期該被保人如逃匿,即依法 聲請沒入保證金200,000元),惟被告經合法傳喚後並未到



案接受執行,聲請人即依法囑託執行拘提,然經警前往被告 之住所執行拘提,被告未在其住所,不知去向,無法拘提到 案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執行 傳票送達證書、通知具保人函暨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函暨所附之拘票及警察拘提報告書等件附卷可佐。又被 告迄未依法到案執行,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在卷可按,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 揭規定相符,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 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宛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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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