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817號
TPDM,113,聲,817,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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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韋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40號、113年度執字第246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陳韋鈞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韋鈞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 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 ,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 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 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 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釋 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陳韋鈞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 為之;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係得易科罰金之罪, 如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 附表所示各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 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為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述規定並無不合,認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而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 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罪刑之總合;又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最長期者為有期徒刑3月,則 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應在各罪之最長期(3月)以上,及各罪 宣告刑之總和(5月)之間。本院爰依上述法條規定,本於 罪責相當之要求,在上述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審酌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係佯稱有虛擬貨幣可供買賣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後,旋將款項提領一空;附表編 號2所示犯行係透過美商蘋果公司之iTUNE交易平台可採電信 代收帳款方式進行消費,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長 腳」之人,由「長腳」盜用他人之臉書帳號後取得被害人之 行動電話門號及簡訊驗證碼,再由受刑人持該行動電話門號 及驗證碼於iTUNE交易平台購買「錢街Online」之遊戲點數 ,復將遊戲點數轉予「長腳」,以該等犯罪類型、態樣、方 法、侵害法益等情狀,均不相同,各自均具相當之責任非難 性,兼衡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所犯數罪整體非難評價,綜 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 必要性及受刑人之意見各節,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並 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㈢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依法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附表編 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79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本院於本件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又關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宣告刑 關於併科罰金部分,本件並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宣告多 數罰金刑之情形,當非屬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 ,自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偵查機關及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2月 110年11月24至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0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年度審簡字第2361號 111年12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年度審簡字第2361號 112年1月10日 是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51號 2 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111年6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7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2182號 112年12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2182號 113年1月31日 否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4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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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蘋果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