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寗大剛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寗大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寗大剛因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就有期徒刑部分,應依刑法第53條 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 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 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 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亦分別 有明定。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 審上訴案件之定其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 ,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 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 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 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99 、11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 定在案,而附表編號5所示案件為上開案件中最後審理事實 諭知判決者,本院並為諭知附表編號5所示判決之法院等節 ,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 113年度聲字第666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1至16頁)在卷可稽 ,是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再者,
附表編號2至4所示判決為附表所示判決中首先確定之判決, 而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其等犯罪時間均係於附 表編號2至4所示案件之判決確定日期前等節,亦經本院核閱 前揭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 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 號2至5所示罪刑之有期徒刑部分,則屬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然受刑人前已請求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附表編 號1至5所示罪刑之有期徒刑部分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此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 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是檢察官自得 針對附表編號1至5所示罪刑之有期徒刑部分,聲請本院定應 執行刑。且附表編號1至4所示罪刑之有期徒刑部分雖業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26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 徒刑2年4月確定,此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存卷可佐,然本案聲請係增加經另案裁判確定合於數罪 併罰規定之其他犯罪後,聲請本院就全部各罪合併定應執行 刑,並非僅就已定應執行刑確定之部分犯罪抽離而重複與他 罪定應執行刑,是本案聲請並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情形 。從而,聲請人首揭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㈡、爰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 係於109年11月至同年00月間密集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且受 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皆為加入暱稱「老王」等人所 組成之詐欺集團後所為,足認受刑人上揭犯行之責任非難重 複程度較高,復衡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 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之內部性界限,暨本院前 以書面詢問受刑人對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陳稱 :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同一時期案件,僅係被害人報案時間不 同,因而由不同法院審理;至於刑度部分,我沒有意見,請 依法量處等語(本院卷第25頁),就其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 有期徒刑部分,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柏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附表:受刑人寗大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①000年00月間 ②109年12月17日 109年00月間 109年10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952號等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853號等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85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7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12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126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30日 112年4月11日 112年4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414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335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33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10日 112年8月2日 112年8月2日 備註 上開編號1至4所示罪刑之有期徒刑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26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編 號 4 5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3罪) 有期徒刑1年(共2罪) 犯 罪 日 期 ①000年00月間 ②109年11月26日 ③109年00月間 ①000年00月間 ②109年00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853號等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96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126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634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11日 112年11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335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63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2日 112年12月26日 備註 上開編號1至4所示罪刑之有期徒刑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26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