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3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宛庭
選任辯護人 林志嵩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
3317號、112年度偵字第45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宛庭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