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2687號
TPDM,112,簡,2687,20240424,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26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所為112
年度簡字第2687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補充「扣案之即溶包伍拾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 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 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顯有本裁定主文欄所載之 漏載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開所述 ,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采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