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6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①施明德
選任辯護人 李傳侯律師
謝思賢律師
被 告②龍雲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③李奇申
②至③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慧玲律師
陳懿璿律師
蔡喬宇律師
被 告④郭正義
選任辯護人 劉秉鈞律師
劉興懋律師
被 告⑤張世杰
被 告⑥郭俊豐
⑤至⑥共同
選任辯護人 何祖舜律師
施宣旭律師
翁栢垚律師
被 告⑦林裕峰
選任辯護人 潘正芬律師
被 告⑧蔣念祖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簡靖軒律師
被 告⑨呂桂漢
選任辯護人 劉安桓律師
被 告⑩王泰元
選任辯護人 施汎泉律師
洪鈞柔律師
謝協昌律師
被 告⑪王坤
選任辯護人 蕭嘉甫律師
被 告⑫吳開明
被 告⑬鍾良萍
⑫至⑬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清富律師
被 告⑭潘正祥
選任辯護人 李文中律師
楊立行律師
被 告⑮沙學丞
被 告⑯葉桎溢
選任辯護人 林俊宏律師
褚瑩姍律師
被 告⑰彭麗文
選任辯護人 陳振瑋律師
游淑君律師
章文傑律師
被 告⑱呂幸珍
選任辯護人 楊明哲律師
被 告⑲吳經明
選任辯護人 徐崧博律師
胡俊暘律師
沈佳儀律師
被 告⑳劉中義
被 告㉑王誌雄
被 告㉒和範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勝田明典
代 理 人 謝佩檠
選任辯護人 黃三榮律師
李維中律師
林子堯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
854號、108年度偵字第10964號、第15551號、第18270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①施明德部分
施明德犯如附表J編號1至2「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共 貳罪,各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追徵)。②龍雲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龍雲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犯如附表J編號29「宣告刑及沒收 」欄所示之罪,共壹罪,處如該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追徵 )。
③李奇申部分
李奇申犯如附表J編號3至5「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共 參罪,各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追徵)。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罰 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 參年。
④郭正義部分
郭正義犯如附表J編號6「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共壹罪 ,處如該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追徵)。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拾參萬元。
⑤張世杰部分
張世杰犯如附表J編號7「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共壹罪 ,處如該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追徵)。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拾萬元。
⑥郭俊豐部分
郭俊豐犯如附表J編號10至11「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 共貳罪,各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追徵)。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⑦林裕峰部分
林裕峰犯如附表J編號8「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共壹罪 ,處如該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追徵)。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拾參萬元。
⑧蔣念祖部分
蔣念祖犯如附表J編號9「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共壹罪 ,處如該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追徵)。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拾萬元。
⑨呂桂漢部分
呂桂漢犯如附表J編號12至13「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 共貳罪,各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追徵)。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⑩王泰元部分
王泰元犯如附表J編號14「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共壹 罪,處如該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追徵)。
⑪王坤部分
王坤犯如附表J編號16「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共壹罪 ,處如該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追徵)。
⑫吳開明部分
吳開明犯如附表J編號17至18「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 共貳罪,各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追徵)。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拾萬元。
⑬鍾良萍部分
鍾良萍犯如附表J編號21「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共壹 罪,處如該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追徵)。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拾萬元。
⑭潘正祥部分
潘正祥犯如附表J編號19「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共壹 罪,處如該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追徵)。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拾萬元。
⑮沙學丞部分
沙學丞犯如附表J編號20「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共壹 罪,處如該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追徵)。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拾萬元。
⑯葉桎溢部分
葉桎溢犯如附表J編號22「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共壹 罪,處如該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追徵)。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拾萬元。
⑰彭麗文部分
彭麗文犯如附表J編號23至24「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 共貳罪,各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追徵)。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⑱呂幸珍部分
呂幸珍犯如附表J編號25「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共壹 罪,處如該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追徵)。
⑲吳經明部分
吳經明犯如附表J編號26「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共壹 罪,處如該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追徵)。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拾參萬元。
⑳劉中義部分
劉中義犯如附表J編號27「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共壹 罪,處如該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追徵)。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拾參萬元。
㉑王誌雄部分
王誌雄犯如附表J編號28「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共壹 罪,處如該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追徵)。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拾參萬元。
㉒和範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和範股份有限公司犯如附表J編號30「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 之罪,共壹罪,處如該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追徵)。緩刑 貳年。
犯罪事實
一、【以人頭持股之前提背景事實與動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
施明德自民國98年8月7日起至105年8月31日止,任職內政部 入出國及移民署(104年1月2日更名為內政部移民署,址設 臺北市○○區○○街00號,下稱移民署)移民資訊管理組(下稱 移民資訊組)組長,綜理移民資訊組業務,依移民資訊組掌 理事項,負有規劃辦理資訊應用系統相關採購、管理、督導 簽辦採購及驗收等職責,為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定依法 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李奇 申從事開發資訊軟體,於90年10月8日設立跨越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跨越公司,遷址前原址設高雄市○○區○○○路0號 21樓之1,惟嗣迭經變更公司地址,現址設臺北市○○區○○○路 00巷0弄00號1樓),於100年10月5日設立龍雲數位整合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龍雲公司,現址設臺北市○○區○○○路00巷0弄 00號1樓),龍雲公司設立登記時由黃詩涵擔任負責人,於1 03年7月15日變更登記負責人為李奇申,李奇申自始實際經
營管理跨越公司及龍雲公司。
李奇申與施明德結識已久,甚為熟識。跨越公司研發團隊以 Linux作業系統開發XDNA分散式平台應用程式介面及相關套 件,李奇申為籌措資金,招攬投資人投資跨越公司,施明德 於91年間以不詳方式投資跨越公司,經徵得其胞姊張施麗滿 之配偶張慶宗同意,將張慶宗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交付李奇申 ,由施明德以張慶宗名義持有跨越公司股票150張,並經李 奇申於92年間贈與跨越公司股票48張,以張慶宗名義持有跨 越公司股票總計198張(註:跨越公司將張慶宗列為戶號編號 69號股東)。跨越公司於93年間,委由精博國際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精博公司)於英屬維京群島(BVI)設立Transte p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 Co. Ltd.(下稱跨越BVI公司 ),並以跨越公司股份比跨越BVI公司股份為1: 3之比例, 進行股東持股登記轉換,經施明德提供其妻翁美惠之護照影 本予李奇申,將持有跨越公司股票及跨越BVI公司股票改登 記於翁美惠名下。施明德復於93年9月13日、14日,以翁美 惠之母翁賴月菊國泰世華銀行、第一銀行帳戶,分別匯款總 計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至跨越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 戶,認購跨越公司股票200張,登記施明德以翁美惠名義持 有跨越公司股票總計398張及持有跨越BVI公司股票1194張。 截至104年11月13日止,李奇申股東清冊仍記載以翁美惠名 義持有跨越公司股票100張及跨越BVI公司股票300張(註:股 份轉換後,跨越公司戶號編號69號股東改列為跨越BVI公司 戶號編號169號股東,且將原名義人張慶宗改列為翁美惠)。 施明德因投資持有跨越公司及跨越BVI公司股份,為增進其 投資效益,進而持續扶植跨越公司,推廣跨越公司以Linux 作業系統開發之XDNA分散式平台應用程式介面及相關套件。二、【房地超貸/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
李奇申經營跨越公司,因短缺資金,經施明德於98年4月15 日、30日,分別匯款80萬元、35萬元至跨越公司臺灣中小企 業銀行、合作金庫銀行東高雄分行帳戶。李奇申為清償借款 及取得現金周轉使用,遂於00年0月間,以市價九折之1,620 萬元之代價,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7樓之1、2 、3(其中7樓之1、7樓之3建物原登記由跨越公司為所有權人 ,7樓之2建物則登記由張耀今為所有權人,上開建物打通作 為跨越公司辦公處所使用)出售予施明德,並於98年5月19日 移轉所有權登記於施明德指定之翁美惠名下,嗣跨越公司於 98年10月22日變更登記公司所在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00 號3樓之1,惟實際上仍於原址高雄市○○區○○○路000號7樓之1 營業,至00年00月間始遷離,期間由施明德無償提供高雄市
○○區○○○路000號7樓之1、2、3房屋予跨越公司使用。又施明 德於100年間,欲出售上開房地獲利,委由李奇申及黃詩涵 尋得買方旭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坤公司),議妥以總 價1,788萬元成交,並由黃詩涵陪同翁美惠於100年8月2日與 旭坤公司簽約。詎旭坤公司負責人吳在谷明知上開房地實際 成交總價為1,788萬元,為使旭坤公司得以貸得較高之款項 使用,竟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之所有,於100年8月2日與 翁美惠簽訂總價1,788萬元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時,請翁美 惠另再簽訂一份總價2,680萬元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供旭 坤公司貸款使用,詎施明德、翁美惠均明知金融機構審核貸 款案件,係鑑估不動產之合理價值,及依不動產實際成交價 格之一定成數放款,且可預見翁美惠與旭坤公司簽訂價金較 高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供貸款使用,將可幫助旭坤公司貸得 較高之貸款,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由施明德指示翁 美惠與旭坤公司另行簽訂總價2,680萬元之不動產買賣契約 書,再由吳在谷指示旭坤公司員工持向不知情之華南銀行鳳 山分行人員張淑芬申請貸款2,000萬元,該行徵信人員誤信 成交總價為2,680萬元,認以契約總價2,680萬元之七成五額 度內放貸為合理,復經張淑芬依貸款金額核決權限,將授信 申請書呈送臺北市○○區○○路000號20樓華南銀行總行審查, 不知情之華南銀行總行審查人員陷於錯誤,誤信成交總價為 2,680萬元而同意核貸,經華南銀行鳳山分行撥款2,000萬元 予旭坤公司(註:吳在谷、翁美惠此部分詐欺犯行,業經本 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而均另以109年度簡字第455號判決各 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皆緩刑2年確定在案)。三、【移民署入出國及移民資訊系統整合更新再造計畫下之98年 度外網安全節能終端設備建置案(簡稱外網案)/起訴書犯 罪事實欄三】
施明德自98年8月7日任職移民署移民資訊組組長,得知移民 署有建置安全節能終端設備之需求,且規劃「入出國及移民 資訊系統整合更新再造計畫」,該計畫工作項目之一係汰換 內外網個人電腦,及建置安全節能型終端設備,認為可扶植 跨越公司從中獲利,並介入主導上開重大計畫之規劃。詎施 明德、李奇申均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機關辦理 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 爭之相關資料,且明知機關於開標前發現投標廠商有借用他 人名義投標,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 項、第2項、第87條第3項、第5項等行為,依政府採購法第5 0條規定,應不予開標,開標後發現者應不予決標,決標後
發現者,應撤銷決標,詎施明德於其主管及監督移民資訊組 規劃辦理資訊應用系統採購之事務,與李奇申共同違背上開 法令,而為下列行為,以圖利跨越公司及大同公司: ㈠郭正義時任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同公司,址設臺北市○○ 區○○○路0段00號)資訊系統業務處副處長;張世杰時任大同 公司資訊業務處臺北展售中心(下稱北展)業務人員。林裕 峰係合志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合志公司,現址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13樓之5)負責人;蔣念祖任職聚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邁達特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下仍稱聚 碩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時任事業群 協理。
㈡施明德規劃建置安全節能終端設備,主導移民署辦理「外網 安全節能終端設備購置案」(預算金額1,800萬元,下稱外 網案)。施明德早於00年0月間,即與李奇申共同規劃由跨越 公司建置移民署外網安全節能終端設備,施明德將移民署之 需求悉數告知李奇申,由李奇申撰寫外網案需求說明書,李 奇申囑由跨越公司員工陳威宇將跨越公司原已開發完成以Li nux作業系統開發之XDNA分散式平台應用程式介面及相關套 件軟體功能,及新增「可即時擷取顯示Client端目前執行畫 面」等功能,並針對施明德提出之移民署需求項目提早開發 、測試後,均植入需求說明書。嗣因李奇申無法詢得較低價 格之硬體設備應標,施明德、李奇申遂決定尋大同公司張世 杰參與撰寫硬體規格,並約由大同公司借用他人名義投標, 俟得標後向跨越公司採購軟體應標,由張世杰先行擇定應標 之廠牌型號AcerN260電腦,提早向宏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宏碁公司)報備(Booking)而詢得較低之價格,再於需求 說明書調動硬體元件規格,使採用其他廠牌型號電腦應標之 投標廠商為符合硬體元件規格而增加成本,再以大同公司及 跨越公司之報價,據以製作成本分析表,均足以造成不公平 競爭。施明德、李奇申指示陳威宇、張世杰分別撰寫外網案 需求說明書軟體功能及硬體規格,共同討論、修改,再由施 明德將完稿之需求說明書、成本分析表交由不知情之移民署 承辦人嚴文常簽辦採購外網案,因斯時「入出國及移民資訊 系統整合更新再造計畫」尚審議中,嚴文常於98年9月29日 簽以移民事務組為辦理「防制人口販運執行計畫」建置「外 人管理資訊整合及人口販運系統」,需配置相關資訊設備, 由移民資訊組以「防制人口販運執行計畫」項下支應經費辦 理,並檢附招標文件(含需求說明書、成本分析表、契約書 草案、投標須知、公告稿)送出簽呈層核。李奇申則於外網 案98年10月6日第一次公告以前,已自施明德得知公告時程
,即代表跨越公司於98年10月1日與聚碩公司簽訂經銷代理 合約書,由聚碩公司代理經銷跨越公司XDNA產品,並以外網 案購置硬體設備及數量作為契約附件,並將XDNA產品更名為 C&C系統軟體,藉此隱匿實為跨越公司原廠開發XDNA軟體之 事實。
㈢又施明德、李奇申、張世杰為確保三家以上廠商投標而可開 標,並由大同公司得標而得以向聚碩公司採購跨越公司開發 之XDNA軟體履約,且避免施明德委請其友好之跨越公司、大 同公司撰寫需求說明書而提前備標之舉止遭移民署及業界察 覺,竟分別與郭正義、蔣念祖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 正確結果及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聯 絡,由施明德指示張世杰不得使用大同公司名義,而應借用 他人名義投標,經張世杰報告時任北展經理之直屬主管何詠 欽後,向郭正義回報上情,郭正義遂指示借用大同公司之經 銷商合志公司名義投標。外網案於98年10月6日第一次公告 ,李奇申即委請知情之蔣念祖安排以聚碩公司之經銷商聯磬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磬公司)名義陪標,蔣念祖並指 示不知情之聚碩公司員工朱蕙玲辦理投標事宜;張世杰得郭 正義之指示,由何詠欽陪同張世杰與合志公司負責人林裕峰 接洽,林裕峰則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基於容許他人借用本人 名義投標之犯意,容許大同公司借用合志公司名義投標,並 約定由合志公司得標,實由大同公司履約;張世杰另報請何 詠欽、郭正義同意後,洽請大同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協志聯 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志公司)配合投標,由不知情 之協志公司員工陳祈名配合辦理。嗣因張世杰於外網案第一 次公告後,察覺其取得內定應標使用之廠牌型號電腦規格有 誤,致原需求說明書規格有誤,經與施明德、李奇申等人以 電子郵件討論修改硬體規格結果,遂以無人應標而廢標,俟 修改相關硬體規格後,由施明德交付修改後之需求說明書予 不知情之移民署承辦人張益彰於98年10月15日簽辦外網案。 外網案於98年10月19日第二次公告,施明德以郵件指示李奇 申「規格有變,所以要三家」,意指應尋得三家廠商投標, 李奇申隨即聯繫聚碩公司轉知聯磬公司、張世杰聯繫協志公 司及合志公司配合領標、投標,並由張世杰負責提供三家廠 商投標之報價清單、硬體型錄等資料,李奇申則指派陳威宇 負責提供三家廠商應標之軟體功能說明文件(除合志公司採 用聚碩公司C&C產品,並由聚碩公司出具規格確認書,其餘 均採用微軟產品),並由李奇申將上開硬體規格及軟體功能 型錄文件預先交由施明德過目。張世杰並洽請郭正義為合志 公司墊付押標金,郭正義指示不知情之大同公司員工蘇芷筠
於98年10月27日自郭正義華南銀行圓山分行帳戶提領現金, 交由張世杰轉交合志公司會計呂蓮英辦理提出外網案押標金 (押標金於合志公司得標外網案後轉作履約保證金,不足之 履約保證金復由郭正義指示蘇芷筠填寫取款憑條,交由張世 杰於98年11月2日自郭正義華南銀行圓山分行提領現金,轉 交呂蓮英辦理提出履約保證金)。李奇申、張世杰上開撰寫 需求說明書及洽請聯磬公司、合志公司及協志公司投標,實 則以大同公司得標及向聚碩公司採購跨越公司軟體應標之事 ,均為施明德所知悉。嗣於開標時,計有合志公司(由合志 公司員工蔡依玲到場)、協志公司(由協志公司員工吳永寬到 場)、聯磬公司(由聚碩公司員工朱蕙玲到場)3家廠商投標, 使移民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外網案已達法定開標門檻 ,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 條規定開標,並由合志公司以最低標1,716萬5,854元得標, 以此方式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移民署秘書室於98年11 月3日簽請辦理外網案與合志公司簽約,並將投開標及決標 情形敘明於簽呈會辦移民資訊組,經施明德簽核在案。施明 德、李奇申共同主導於需求說明書加入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 之軟體功能及硬體規格,知悉郭正義、張世杰為大同公司借 用他人名義投標,且知李奇申、張世杰尋求無意願投標之廠 商投標等違反政府採購法情事,應不予開標、決標或撤銷決 標,惟全無核實審查,施明德、李奇申以此方式共同圖利跨 越公司、大同公司。
四、【移民署入出國及移民資訊系統整合更新再造計畫下之99年 度電腦設備更新案、入出國查驗案、陸客案/起訴書犯罪事 實欄四】
移民署於98年間規劃「入出國及移民資訊系統整合更新再造 計畫」(規劃時程自98年至101年,預算金額15億元),經 行政院核定後,移民署於99年2月1日公告「入出國及移民資 訊系統整合更新再造計畫整體規劃設計委外案」(預算金額1 ,401萬0,960元,下稱規劃設計委外案),計有凌群電腦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凌群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000號6樓)、 飛迅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迅特公司)、精誠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精誠公司)投標,於99年2月23日資格標開標 ,均符合資格標,於99年2月26日經評選結果,第ㄧ序位為凌 群公司,99年3月11日公告由凌群公司以底價1,190萬元得標 。移民署公告辦理「入出國及移民署資訊系統整合更新再造 計畫專案管理委外案」(預算金額1,112萬1,040元,下稱專 案管理委外案,即PMO),於99年2月24日第一次公告,因流 標無法決標,於99年3月25日第二次公告,計有迪悌資訊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迪悌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國家資 訊基本建設產業發展協進會(見A49卷第45頁,起訴書誤載 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基礎建設產業發展協進會,應予更正) 投標,於99年4月23日公告由迪悌公司以底價1,014萬6,576 元得標。移民署於99年5月19日公告辦理「99年度署本部及 各服務站終端電腦設備更新採購案」(預算金額3,590萬元 ,下稱99年度電腦設備更新案),計有大同公司、神通電腦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通公司,址設臺北市○○區○○○道0段00 0號)、訊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訊達公司)及眾力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眾力公司)投標,99年6月7日開標結 果,最低標廠商眾力公司標價低於底價80%而保留決標,嗣 因移民署認為眾力公司有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於99年7月16 日公告不予決標。移民署於99年7月9日公告辦理「入出國查 驗暨自動通關系統委外建置案」(預算金額3億7,640萬元, 下稱入出國查驗案),由大同公司、神通公司及資拓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於000年0月間與宏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更名為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資拓公司)共同投 標,與單獨投標廠商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公司 )均符合資格標,於99年7月29日進行評選,惟遭檢舉評選委 員提問事項外洩,經評選委員決議因政策改變,需重新調整 計畫內容而不予評分,於99年8月10日公告不予決標。嗣移 民署於99年8月27日公告辦理「陸客來臺線上申請平台及入 出國通關查驗系統委外建置案」【預算金額7億7,278萬8,00 0元,以下稱陸客案(此即內定廠商間俗稱之「二戰」)】, 將上開99年度電腦設備更新案、入出國查驗案之項目,增加 「中港澳地區短期入臺線上申請暨發證管理系統」,均整併 入陸客案建置項目,由大同公司、神通公司及凌網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凌網公司,址設新竹縣○○市○○○街0號5樓之6 ;見A71卷第35頁,可知起訴書載為凌網股份有限公司係誤 載,應予更正)共同投標,與單獨投標廠商三商公司、東元 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元公司)均符合資格標,於99年9 月27日經評選結果,大同公司、神通公司及凌網公司為第一 序位,於99年10月4日公告由大同公司、神通公司及凌網公 司以底價7億1,406萬6,669元得標。施明德介入主導移民署 「入出國及移民資訊系統整合更新再造計畫」,並以該計畫 預算規劃辦理上開資訊應用系統相關採購。施明德、李奇申 於規劃辦理採購及備標期間之不詳時間,約妥由施明德、李 奇申共同圖謀大同公司、神通公司、凌網公司得標之利益, 俟得標後,得標廠商應向跨越公司採購資訊軟體、周邊設備 及給予李奇申不法利潤,再由李奇申與施明德朋分利潤,以
此方式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詎施明德、李 奇申均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機關辦 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機關辦理招標,不 得於開標前洩漏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 資料。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委 員應公正辦理評選;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3條第2項、 第3項規定委員對於所知悉之招標訊息,應予保密;委員不 得與所辦採購案有利益關係之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 之事務;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7款規定不得洩漏應保守 秘密之採購資訊。詎施明德、李奇申竟對於施明德主管及監 督規劃辦理資訊應用系統採購,及施明德擔任評選委員審議 建議書徵求文件及對投標廠商進行評選等事務,共同違背上 開法令,由施明德於99年度電腦設備更新案、入出國查驗案 及陸客案公告前,均將移民署規劃採購欲建置項目之需求, 悉數告知李奇申,由李奇申評估跨越公司可用以履約之項目 並提早開發、測試,施明德、李奇申共同決定於99年度電腦 設備更新案,由跨越公司與大同公司合作撰寫需求說明書及 由大同公司投標,於入出國查驗案及陸客案,則共同決定尋 資拓公司、大同公司、神通公司、凌網公司依序加入成為共 同投標廠商與跨越公司合作撰寫建議書徵求文件及投標,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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