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陸仲許字,113年度,1號
TCDV,113,陸仲許,1,2024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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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陸仲許字第1號
聲 請 人 西藏領渢加值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況斯薇
代 理 人 林敏睿律師
劉俊宏律師
相 對 人 郭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裁定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4月10日所為之移轉管轄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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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