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74號
TCDV,113,除,74,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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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4號
聲 請 人 鄭淑茹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000巷 0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3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高素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大甲分行 112年8月15日 39,000元 DX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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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