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47號
TCDV,113,訴,147,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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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47號
原 告 王○○ 住○○市○區○○路0段000號17樓-1A

訴訟代理人 林思瑜律師
被 告 林○○

訴訟代理人 趙若竹律師
張景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與訴外人楊○○為配偶關係,於民國(下同)106年2月18 日在大陸地區登記結婚,於106年5月3日在臺灣地區登記結 婚,兩人育有一子。被告為訴外人首岳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首岳公司)員工,其與楊○○於112年10月1日經共同 好友介紹認識,被告明知楊○○已婚,且剛生產完5個月無法 與楊○○同房之情形下,與楊○○私下多次背著原告自行相約見 面、約會,並牽手擁抱,約會時收受楊○○贈送鮮花禮物,並 有如附表所示之曖昧對話內容,依對話內容顯然已逾越一般 男女社交之不正當男女交往,此舉破壞原告婚姻及侵害配偶 權,嚴重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 原告因此失去圓滿之婚姻生活及夫妻感情,甚有情緒低落、 失眠、焦慮、鬱悶、無助感之症狀,罹患精神官能性憂鬱症 。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萬 元等語。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被告曾邀請楊○○觀看自己房間加深親密情愛關係,被告與楊 ○○間會牽手等情,已悖離男女交往應守之分際。被告與楊○○ 相處過程經常互相傳送如「想你」、「愛你」、「怕吃醋」 等親密愛語,並隨時告知對方自己的身體狀況及行程,處處 傳達愛意,實難認被告此種對話屬一般男女正常的社交用語 。被告一再表示見面、約會均係楊○○單方主動邀約,然其本 可明確拒絕,卻仍收受鮮花或赴約,顯有與楊○○發展超越一 般客戶往來關係之意願。




三、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答辯:
一、被告任職首岳公司,擔任行銷業務專員,工作內容係為公司 提供行銷服務,另兼職社群軟體抖音直播主,直播唱歌、與 粉絲聊天、收取粉絲贈送之禮物賺取外快,楊○○谷振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谷振公司)之董事。於112年10月1日,被告 應友人蔡宗容邀請,參加約20多人出席之烤肉活動,因而認 識楊○○,嗣因楊○○對被告所屬公司之行銷服務頗感興趣,被 告為爭取業績,乃向楊○○推銷,並向谷振公司提供拍攝大型 機台商業照片之報價,續至112年10月26日止,被告為公司 行銷簽約等事宜,與楊○○維持連繫僅為公務及普通友人間之 互動往來,未逾越分際而侵害原告配偶權或基於配偶身分法 益之交往。二人相識近1個月,往來多談論公務,楊○○從未 告知被告有關子女係歷經三次試管嬰兒之療程所生、分房原 因等私事,此均為原告片面主觀臆測之詞。
二、被告以通訊軟體傳送予楊○○文字、貼圖之行為,並未踰越婚 姻關係之正常社交範圍,對話內容雖有傳送「貼圖(好想你 你)」予楊○○;上開圖片內容僅為朋友間表達關心,及被告 為與楊○○公司簽成行銷合約所為之業務交際手段,且欠缺完 整對話紀錄之客觀情事判斷,倘被告與楊○○間確有男女情愛 ,在兩人認識近一月期間,卻僅見被告傳送1張貼圖予楊○○ ,與常情不符;除「看我房間嗎」、「想你是不是喝醉了/ 是不是訊息被看到了/是不是喝掛了」、「貼圖(好想你你) 」三句對話是由被告所述外,其餘均係楊○○單方面向被告所 為之情感表述,楊○○為已婚成年人,有獨立與他人社交自由 之權利,單純對話涉及個人之思想自由、言語表達自由與人 格自由,被告無從干涉,亦未對楊○○傳送訊息予以回應或認 同,實不應以楊○○單方面情感回覆及擷取被告片斷前開之三 句話,逕認被告與楊○○有產生男女情愫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 或配偶之身分法益達情節重大。原告僅憑自己與楊○○間之通 話錄音及楊○○自白書,即主張被告與楊○○有多次見面、約會 、有牽手及擁抱等行為,及收受過楊○○贈送鮮花禮物,此事 實應由原告負舉證。被告與楊○○認識後,僅有3次見面,均 在公開場合,相處時間、擁抱、牽手動作僅為短暫時間,均 為楊○○單方、主動邀約與送禮,依目前社交風氣、禮儀,被 告於一般人用餐、活動時間,與業務往來且事關業績之楊○○ 用餐、收受贈送小禮或短暫性牽手、握手、擁抱一下,在一



般朋友或業務生意往來間所為之友好行為亦可能發生,當不 能逕認有男女情愛關係,而逾越婚姻關係之界線。三、原告主張其因被告與楊○○外遇行為致罹患精神官能性憂鬱症 云云,然原告罹患憂鬱症之原因係出於單方陳述,並無醫師 專業判斷,且造成憂鬱症原因諸多,原告當時尚處於產後情 況,楊○○自述分房睡超過2年,尚不能排除其係因賀爾蒙劇 烈變化或其他原因致罹患產後憂鬱症,原告不能證明罹患憂 鬱症與侵害配偶權行為間有何因果關係。
四、答辯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㈢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叁、法院會同兩造整理並協議本件不爭執事項與爭執事項,如下 (本院依判決格式修正或增刪文句,見本院卷第121至122頁 ):
一、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與楊○○為合法婚姻關係,於106年2月18日在大陸登記結 婚,106年5月3日在臺灣登記結婚,兩人育有一子。 ㈡楊○○谷振公司董事(被證2)。
㈢被告為首岳公司擔任行銷業務專員,兼職社群手機直播主( 被證1)。
楊○○與被告間對話內容如原證5、被證4。 ㈤原告與楊○○間對話如原證3、4。
㈥原告於112年11月13日至國軍臺中總醫院中清分院附設民眾診 療服務處身心醫學科看診(原證2)。
二、爭執事項:
 ㈠被告有無侵害原告之配偶權?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有無理由?肆、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 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 償(即精神慰撫金),此從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 規定觀之即明。婚姻制度為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是倘夫妻任 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 常往來,已達破壞婚姻制度下共同圓滿生活之程度,固足以 構成侵害配偶權利之侵權行為。惟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 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 段所明定。行為人否認有侵權行為,應由請求人就此利己之 事實舉證證明。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



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 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之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 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是原告主張被告與 其配偶楊○○已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當往來,就此有利之 事實,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任。
 ㈡原告主張被告與其配偶楊○○間之對話內容、擁抱等,已逾越 一般男女社交分際等行為,固提出原證3至5為證,被告不否 認原證5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為其與楊○○間之對話, 惟否認有何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觀以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見本院卷第41至47頁原證5), 上開對話發生之時間不明,除「看我房間嗎」、「想你是不 是喝醉了/是不是訊息被看到了/是不是喝掛了」、「貼圖( 好想你你)」三句對話是由被告所述外,其餘對話均係楊○○ 單方面向被告所為,充其量僅能證明楊○○對被告對話態度或 有流露些許對被告傾慕好感之情;又被告所提上開三句對話 ,或有曖昧、或有引誘之嫌,但非屬親密對話,雖上開言語 造成原告主觀上不悅,但尚不足以推論楊○○與被告間確實有 男女朋友交往之親密曖昧行為,逾越一般朋友社交往來之分 際,或背於善良風俗之侵權行為,而為社會通念所不能容忍 ,並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亦難以 此遽認被告有破壞原告婚姻及侵害配偶權益、情節重大。 ⒉又被告與楊○○間有就被告所屬公司之行銷業務,確實有商討 過報價事宜,亦有LINE對話記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3 至106頁),堪認楊○○為被告之潛在客戶,楊○○於通訊軟體 上有口語上之關心,衡諸一般常情,亦屬一般朋友間所為之 行為。
 ㈢原告主張被告與楊○○間有擁抱、牽手等語,固提出錄音譯文 及楊○○之自白書為證(見本院卷第29至39頁),然觀以錄音 譯文之內容,係原告與楊○○夫妻二人間之對話,而自白書亦 為楊○○單方面片面陳述,或屬楊○○為彌補婚姻感情融合所為 ,且此部分為原告與楊○○配偶間在面臨夫妻感情出現齟齬時 ,相處態度及處事磨合問題。縱上開自白書內容提及送花、 送餅乾、一起吃飯、牽手、擁抱等情,然原告並未提出其他 證據以實其說,是被告與楊○○間是否確有錄音譯文及自白書 所述內容之行為存在,已屬有疑。又縱上開自白書所載被告 有收受送花、送餅乾、或與楊○○一起吃飯、牽手、擁抱等情 ,然觀諸楊○○所述,均係在公共場合,短暫時間接觸,衡諸 一般常情,該等行為尚屬一般朋友間、或是有業務往來之二 人間所為之行為,尚難以此遽論被告有侵害配偶權之行為。 ㈣再者,迄至本院審結止,原告均無法提供楊○○與被告間有性



交、同居汽車旅館約會、性行為、通姦等情證據,為其所是 認(見本院卷第120頁),則僅憑楊○○與被告間如附表所示 之對話內容、原告與楊○○間之錄音譯文及楊○○之自白書,顯 難逕以推論被告有侵害原告配偶權。
 ㈤綜上,原告既不能舉證證明其配偶權受被告侵害之事實,則 其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若干為適當,無再予審究之必要 。
伍、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 附麗,併予駁回。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 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 敘明。
柒、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併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附表:楊○○與被告間之對話內容
 ⒈楊○○:她(即指原告)自己睡下面。
  被告:看來她真的很淺眠耶,現在你們都要分開睡就對了。  楊○○:分房睡超過兩年了唷。
 ⒉被告:看我房間嗎?
  楊○○:都想看,但直播就先算了吧,我怕我醋罈子打翻。 ⒊被告:像上次那個椅子我為了直播想買,因為每天都要做很   久需要舒服的椅子靠。
 楊○○:我買一張人體工學椅給妳好不好,久坐的椅子還是   要好一點的。
 ⒋被告:想你是不是喝醉了,是不是訊息被看到了,是不是喝   掛了。
  楊○○:我沒有一刻不想妳的唷。
  被告:說都馬這樣說。
  楊○○:妳不開心了嗎,對不起。
  被告:沒有啦不會不開心啊。




  被告:又不見了,晚安
  楊○○:收訊超差到生氣,收訊差到好想哭,半天收不到,    妳睡啦,親,明天早上回去再好好陪妳,我也要睡    了唷,晚安,愛妳。
 ⒌被告:貼圖(圖片文字:好想你你)。
  楊○○:我也很想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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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