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171號
TCDV,113,訴,1171,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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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71號
原 告 盧政雄
被 告 建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繼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5169 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須補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2月16日以113年度補字第404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399元,該裁定已於113 年2月2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為憑。然原告迄 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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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太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