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107號
TCDV,113,訴,1107,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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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07號
原 告 傅榮輝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被
陳妍廷 住○○市○區○村路0段000巷0號00樓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且此項程式之欠缺,經法院以裁定定期命補正
而逾期未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應駁
回其起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
之訴,聲明請求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4979號(下稱系爭
執行事件)兩造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
予撤銷。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
,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
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提起本
件訴訟請求排除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原告因排除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所得受之利
益,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新臺幣(下同)700,00
0元為核定標準,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00,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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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