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詐害債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070號
TCDV,113,訴,1070,202404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70號
原 告 江仕惶
被 告 邱月娥

胡穎珊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星期一(含當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萬52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 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定有明文。又地政 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 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 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抗字第325號裁定要旨參照)。另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1項、第77條之6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 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 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 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復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 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 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 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 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同院106年度台抗 字第427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 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 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同院103年度台抗字 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對被告邱月娥有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債 權未獲清償(本院卷第15頁),惟被告邱月娥將其原所有如附 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出售予被告胡穎珊,致 原告不能就系爭不動產追償債權,故依民法第87條規定,以



先位聲明請求判決:⒈確認被告間於民國於112年2月16日所 為買賣關係及同年3月15日所為所有權移轉關係均不存在。⒉ 被告胡穎珊應就前項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 為被告邱月娥所有;復以備位聲明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 請求判決:⒈系爭不動產於112年2月16日所為買賣之債權行 為及同年3月15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 撤銷。⒉被告胡穎珊應就前項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 回復登記為被告邱月娥所有。
 ㈡就原告先位聲明部分,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被告間就系爭 不動產之買賣關係定之,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 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結果,系爭不動產於112年2月16日之交 易價額為750萬元,故先位聲明⒈、⒉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750萬元。其次,原告主張其對被告林盈坊之債權額為1 00萬元,低於其請求撤銷之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 之標的即系爭不動產之價額750萬元,故原告備位聲明⒈、⒉ 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說明,應以其主張之債權額100萬 元核定之。
 ㈢再者,原告之先、備位聲明,係請求法院就先位聲明先為裁 判,於先位聲明無理由時,再就備位聲明為裁判,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即750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52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主文所示 期間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三、另原告起訴狀固記載訴訟代理人江冠逸,惟未附委任狀,如 欲委任江冠逸為訴訟代理人,請補提有委任人及受任人簽名 或用印之委任狀,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之 特別代理權,並應陳明其與原告之關係,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附表:
編號 種類 不動產標示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2762 390/10000 2. 建物 同上段第12600建號(門牌號碼:上安路84巷5號12樓之2) 50.62 1/1 3. 建物 同上段第12643號建物(門牌號碼:同上) 4234.01 52/10000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