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985號
TCDV,113,補,985,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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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5號
原 告 王寶玉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被 告 陳縵筑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條規定,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12,500元(45x45000x1/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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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