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865號
TCDV,113,補,865,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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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5號
原 告 曾國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許秀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3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086元,經扣除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萬1,58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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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