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3號
原 告 林張釵
訴訟代理人 黃品衛律師
被 告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曼菁
被 告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
法定代理人 張敬昌
被 告 臺中市大雅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麗蓉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
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
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
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5之規定,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
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
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一)確認原告就被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臺中管理處管理之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現
為被告臺中市大雅區公所管理中)、被告臺中市○○○○○○○○○
段000地號土地、被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所有坐
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至臺中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靠北方交界處之如附圖所示紅色區塊(四德段456-3
地號土地至馬岡段1216-7地號土地,面積共105平方公尺)
有通行權存在;(二)被告臺中市大雅區公所應將如附圖所示
之鐵欄桿位於上開聲明一紅色區塊之一端部分拆除,不得妨
礙原告通行上開土地。應屬財產權訴訟。則本件訴訟標的之
價額,應以原告所有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計算之。原告
應向本院陳報本件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何,以利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若原告未能實際查報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本件訴訟標的即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
,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故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
35元。至原告另聲明請求不得妨礙原告通行之行為,核其目
的係為便利原告通行,屬確認通行權存在訴訟中附帶請求,
自經濟上觀之並無獨立性,其訴訟利益一致而無庸併算其價
額,附此敘明。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述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