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43號
TCDV,113,補,743,2024040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3號
原 告 中正實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孝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泰成王家愉郭建松陳文莉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7萬0603元(18萬7316元+66萬7214元+164萬6073元+7
萬元=257萬06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萬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