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150號
TCDV,113,監宣,150,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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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蔡誼晃 住○○市○里區○○路0段000巷0號5樓

相 對 人 蔡張金

關 係 人 蔡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蔡張金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 宣告之人。  
二、選定蔡誼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蔡淑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因失智等病, 目前不能處理自己生活事務,且精神狀況已達不能辨識其意 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為確保相對人 之權益,爰依法請求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相對人之監 護人,另請指定相對人之女兒蔡淑芬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女兒蔡淑芬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
(一)證據:
1.聲請人之陳述。
2.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同意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同意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蔡淑芬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
3.親屬系統表。
4.戶籍謄本。
5.相對人之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6.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臺中慈濟醫院民國113年4月1日慈中 醫文字第1130382號函檢附之鑑定報告。(二)相對人因「水腦症及癲癇之影響,已有失智症之發生」,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 效果,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 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



最佳利益,另指定相對人女兒蔡淑芬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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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