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劉國成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余清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立榮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風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3年度消債補字第198號
),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相對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債務人之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 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 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
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9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 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 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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