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531號
TCDV,113,司聲,531,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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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吳銹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富球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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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