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3812號
TCDV,113,司票,3812,202404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812號
聲 請 人 李雅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娟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