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3646號
TCDV,113,司票,3646,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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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646號
聲 請 人 吳昌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晏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本票票號CH245884、CH245887、CH245888、CH245886之
本票原本(因本票影本發票人姓名、本票金額被指印覆蓋不
清楚)。
二、確認附表六張本票提示日之記載是否有誤?(提示日早於到
期日為無效提示日,請補正確提示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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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