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644號聲 請 人 米食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淑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定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本票原本1紙。 ㈡陳報提示日為何? ㈢陳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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