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567號聲 請 人 歐靜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兆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本票原本(票據號碼:CH078502)一張。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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