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3567號
TCDV,113,司票,3567,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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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67號
聲 請 人 歐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兆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本票原本(票據號碼:CH078502)一張。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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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