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13號
聲 請 人 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秀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興豐偉建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發票人為興豐偉建設有限公司之本票原本。
二、確認相對人為「興豐偉建設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
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本票發票人為「王健偉」不
相符。)
三、確認訴訟標的金額、請求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金
額均為「新臺幣308,354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票面金額「新臺幣888,007元」不相
符。)
四、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2年11月1日」是否有誤?(利息
應自「到期日」起算。)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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