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3316號
TCDV,113,司票,3316,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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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16號
聲 請 人 張偉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徐開喜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
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為無效票繳費前請
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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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