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3137號
TCDV,113,司票,3137,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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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37號
聲 請 人 台灣優勢醫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忠霖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名稱及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於聲請狀
補正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
章。請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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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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