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2906號
TCDV,113,司票,2906,2024040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906號
聲 請 人 李嘉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自定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