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2393號
TCDV,113,司票,2393,2024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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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93號
抗 告 人
即相 對 人 廖宣進三富化工廠


簡佳貞萬駿化工社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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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