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393號抗 告 人即相 對 人 廖宣進即三富化工廠 簡佳貞即萬駿化工社上抗告人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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