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陳冠豪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文藝復興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8,16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 款、透支、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因進行衍生性金融商 品及結構型商品相關交易所負之債務及損害賠償。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6年3月30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 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
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文藝復興商務中心有限公司,1 分之1。
嗣相對人即債務人文藝復興商務中心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6 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1,8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 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21年6月19日,嗣於民國109年8月3 日變更借貸金額為新臺幣26,100,000元,本件借款應按月繳 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 112年11月1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 本金新臺幣19,260,64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借貸約定條款、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授信約定書、連帶保 證書、帳務主檔資料、催告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 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 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 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西屯區 惠順 116 3,549.79 10000分之80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91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38層 12層:228.24 合計:228.24 陽台:29.14 雨遮:9.69 全 部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2樓之5 共有部分:惠順段2012建號,面積:23,196.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14 (含停車位編號043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4) ( 045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4) ( 046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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