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103號
TCDV,113,司拍,103,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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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大里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永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宜霏即李佳蓉





相 對 人 廖秀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3,92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債務人對權利人(即抵押權人)所 負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 款、票據、保證等授信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2年12月23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 算。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宜霏即李佳蓉,債務額比例:



全部
債務人李宜霏即李佳蓉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11 ,6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22年12 月27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民國112年10月27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 到期,計尚欠本金5,715,27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借據、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 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 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西屯區 中正 83-8 114.00 全部(李宜霏即李佳蓉持分2分之1、廖秀嬌持分2分之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81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商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3層 一層:56.55 二層:71.07 三層:71.07 騎樓:15.65 地下層:17.64 合計:231.98 全部(李宜霏即李佳蓉持分2分之1、廖秀嬌持分2分之1) 臺中市○○區○○○街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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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