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65420號
TCDV,113,司執,65420,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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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5420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王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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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趙金賜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強制 執行程序所準用,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持上載趙金賜為債務人之本 院98年度司促字第7933號98年3月3日支付命令、98年5月18 日更為處分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 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趙金賜已於107年10月1日死亡 ,有債務人趙金賜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一紙 附卷可參。是債務人既於聲請前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 當事人能力係無從補正,本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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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