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51484號
TCDV,113,司執,51484,202404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1484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坤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聲請本 院查詢債務人之郵局資料,然債務人之住所地在苗栗縣,非 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 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美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1/1頁


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